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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按天计罚能否护住绿水青山

发表时间:2014-04-24 09:43:00浏览量:3665

   《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将面临重大修改,拟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环境公益诉讼、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环保法修订草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草案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并明确了罚款处理“按日计罚”规定。
 
  据新华社电
 
  环保费改税
 
  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社会各界对于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的关注度和呼声越来越高,草案四审稿或将对此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目前我国对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开展,环保部建议作出衔接性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草案还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完善行政强制
 
  明确县以上环保部门有查封扣押权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对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施、设备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环境保护部和一些地方提出,此前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关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查封、扣押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目前有关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尚无相应规定,建议环保法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对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公益诉讼主体
 
  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草案对环境保护宣传和增强公民环保意识作出相应规定,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草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草案同时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违法成本提升
 
  将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些地方还建议,针对目前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限制较严的情况,环保法应当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对此,草案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草案同时明确,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回顾]
 
  环保法修改之路
 
  1989年开始实施的环保法已经很难满足现状。2011年,环保法的修改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的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修改之后形成二审稿,6月份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再次征求全社会的意见。
 
  再次征求意见收集到了2000多条修改意见。多位环保法专家和环保组织都认为修正案形式无法满足这部法律和现实的差距,应对环保法进行全面修改。就环境公益诉讼,二审稿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各省级环保联合会才有资格提,引发舆论强烈反弹。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改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稿不再使用修正案,而是采取了修订草案的全面修订形式。就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修改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草根环保组织仍被排除在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称,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力度很大,从目前来看,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可能成为现在法律里面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
 
  据《法制晚报》
 
  案例
 
  55家企业地下排污,平均仅受罚7万
 
  2013年5月,环保部通报了当年进行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受检查的2.6万多家企业中,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并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平均每家企业仅7万元。
 
  水污染问题在我国并非无法可依,关键在于处罚太轻,而且甚少追究刑事责任。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行政处罚的最高金额仅为50万元,除此之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此一来,无异于告诉企业,无论你排几次污,排多少污,最多也就缴纳50万元的罚款而已,相较于处理污水的花费,排污变得“有利可图”,就算有法可依,也是形同虚设。
 
  此次环保法修订草案将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提出将环境违法者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罚款“按日计罚”。草案还增加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
 
  据《新京报》
 
  重庆一企业污染按日计罚1840万
 
  2011年11月,重庆市环保局对当年9-10月行政处罚进行公示,重庆江合煤化集团公司因污染从6月1日至8月31日,被累计罚款1840万元,创下当地环保罚款最高纪录。
 
  据介绍,该企业因生产工艺陈旧,常年乱排废气、废水,污染严重。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公示显示,从6月1日至8月31日,江合煤化共被处罚4次,累计罚款达到1840万元。
 
  第一张罚单:6月1日,市环保局对江合煤化无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但从6月2日至23日,江合煤化拒不整改,市环保局每天按20万元累加处罚,合计达到460万元。
 
第二张罚单:6月23日至7月7日,江合煤化被罚款280万元。
 
  第三张罚单:7月8日至8月10日,江合煤化被罚款680万元。
 
  第四张罚单:8月11日至8月31日,江合煤化被罚款420万元。
 
  重庆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9月1日,市人大修改《重庆市环保条例》,在全国率先实行按日计罚,如果企业拒不改正,罚款每天累计,上不封顶,就可能形成天价罚款。如果企业拒缴,环保部门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重庆晨报》